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现将有关资金捐赠事项明确如下:
1.捐赠人捐赠资金,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北京市红十字会依法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金,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3.捐赠人可通过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现场捐赠、支票捐赠、网络支付等方式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捐款,捐赠渠道可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捐赠热线查询。
4.北京市红十字会设有助困、助医、助学等人道救助项目,捐赠者在捐赠时,可在以上项目中指定具体的捐助项目。未提供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北京市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捐赠者如需要另设捐赠项目的,必须符合红十字宗旨、职责,具有实施可能,并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使用意向不一致的捐赠资金,红十字会有权婉拒并按原渠道退回。
5.以下捐赠,北京市红十字会不予接受:
(1)资金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北京市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资金,一般不予退回。
6.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开、以实际接受为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护捐赠人隐私等原则。对于日常性捐赠信息,北京市红十字会将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方式、捐赠项目和捐赠日期等。对于捐赠人不愿意公开其信息或匿名捐赠的,不予公开或以“爱心企业(单位)”、“爱心人士”等名义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通过易宝公益平台、腾讯公益平台、博爱通、政融支付平台等线上方式捐赠的,捐赠人可在捐赠完成后在对应的平台实时查询捐赠信息。
7.北京市红十字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我会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我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 北京市红十字会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对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贡献突出的捐赠人予以公开表彰和宣传报道。
9. 捐赠者在捐赠前应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不明之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如本须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联系电话:010-83551031,010-83539946,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首发大厦。